为进一步规范成都东部新区部分道路交通秩序,切实加强机动车临时停车秩序的管理,营造安全、有序与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以下街道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对机动车占道停放秩序进行严格管理。 养马街道 水井湾路、江郡路、洪兴路、东升街。 高明镇 高明街、政府街。 武庙镇 前进路、玉武路、同新路、顺河路、五龙场街。 三岔街道 湖滨南街西巷、湖滨南街东一巷、湖滨南街东二巷、君健路西一巷、君健路西二巷、君健路东巷、长治中巷、长治西巷、长治东巷、云涛西巷、云涛东巷、长裕一巷、长裕二巷、长裕三巷、长裕四巷、云霓巷、天湖小区道路、三岔横街。 草池街道 溪泉路、溪滨路、溪石路、溪云路、溪花路、溪草路、溪竹路、移民街、金湖路、金绛路、医院巷、草幸路、农行巷。 芦葭镇 芦新街、芦葭桥街、奥星北街、葭新路、葭伊路、葭仕路、葭康路、葭安路、简仁路。 海螺镇 坛罐新街。 董家埂镇 镇龙一线、更兴街。 二、除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对涉嫌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拍照记录,经审核认定为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需在该片区停放车辆的,应将车辆停放在路外停车场(库)。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