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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侵害合法劳动权益


2021-1-14 10:16|来源:四川在线-天府评论|投稿邮箱:31058843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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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丁家发

  去年,广东肇庆陈先生来到广东中山应聘“美团”配送员,他到横栏三沙站点报到时发现待遇和招聘信息有出入,而且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协议”,让他工作期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待遇。(1月13日中国新闻网)

  我国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广东中山美团三沙站点要求入职的配送员签署一份“协议”,工作期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待遇,显然是劳动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放弃社保“你情我愿”也不允许,对这种侵害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一般而言,员工大都不会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等待遇。但少数用人单位为节省用工成本,要求入职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而员工为了能够顺利入职,就不得不签署“自愿放弃”的协议。这种现象,看似“你情我愿”合情合理。但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具有一定的胁迫性,并非员工的真实意愿。其实,人社部在2020年7月曾再次重申,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即便是双方真的是“你情我愿”,这样的协议与法律相抵触,也是无效的。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法》中亦有类似条款。可见,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当然是受益方,但却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一旦发生纠纷,不仅要为员工补交社会保险及滞纳金,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最终得不偿失;而员工签协议自愿放弃社保,每月到手工资或有点增加,但算一算账,员工的自身利益实质上受损了。

  美团三沙站点要求配送员自愿放弃社保,是典型劳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有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都应当反思,采取措施避免类似劳动违法行为。一方面,人社等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一些劳动违法行为,还应加大劳动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让劳动者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等制度和政策,从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千万不能为了节省成本和开支,诱导或强迫员工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否则,产生劳动纠纷就有可能自食苦果。

  此外,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对类似劳动违法行为坚决说“不”,敢于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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