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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


2021-3-17 10:23|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投稿邮箱:31058843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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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改善成都东部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划定成都东部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内容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4月15日前反馈至邮箱dbxqsthj@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反馈意见”。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空气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都东部新区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草池街道三渔村、瓦厂村、幸福村、永逸村、寨子村,三岔街道全域,石板凳街道莲花社区、金山村、长堰村,玉成街道全域,芦葭镇芦葭社区、清风社区、民乐村、藕塘村、仁里村、三清庙村、英明村。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和兰炭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燃用柴油和煤油,其油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2-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3-2008)》的规定。

  (四)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120日内停止燃用并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管道、压缩、液化)、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投资促进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禁燃区进行监督管理。

  (二)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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