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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还需“铁证",谁来为我证明?


2021-4-21 09:58|来源:问政四川|投稿邮箱:31058843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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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曾丽群,原籍简阳市董家埂乡楼房嘴村二组,现户口在眉山市彭山区。于2oo1年从原籍以经济户口迁到彭山。在2o21年原楼房嘴村二组开始征地拆迁,按经济户口政策,本人应亨受征地拆迁安置,但拆迁办却因迁出写成了蚂蝗堰村三组而不进行安置。本人结婚时未把户口迁入蚂蟥堰村,所以在老么,大女儿迁出的户籍档案中没有本人的迁出档案。楼房嘴村村委档案遗失。下面有本人,老公及大女儿迁出档案资料,和本人弟一代身份证。况且老家户口簿上也有本人,在1999年第二次分配土地的土地证上都有。难道这些材料都不能证明我从原楼房嘴村迁出吗?不能上传照片,以上所说属实。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回复时间:2021-04-2014:40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董家埂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户的下列人员纳入住房应安置人员范围:……(四)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因‘经济户口’或‘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后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您需提供您经济户口从原楼房嘴二组转出的相关证明,方可享受库沿村6组(原楼房嘴村二组)拆迁安置相关政策,否则您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只能在经济户口迁出地享受拆迁安置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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