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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2021-3-9 09:01|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投稿邮箱:31058843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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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高质量推动新区成势成型,成都东部新区拟定《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1274831930@qq.com,截止时间2021年3月8日。

  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区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区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区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投资的区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片区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职责)战略研究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登记的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非经营性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独立履行专项审计调查,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综合管理全区PPP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分别负责全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汇总初审、组织实施,并履行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综合部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规模核定、年度计划编制、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根据可用财力进行编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纪工委监察工委的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五条(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战略研究局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9月牵头启动储备拟在近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包装策划工作,匡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战略研究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组织咨询论证后,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战略研究局按照“申报储备、调整补充、建设出库”的原则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根据建设方案和选址条件论证情况,在资金条件暂缺的情况下先行预审批项目建议书,并采取模拟审批方式(操作办法见附件1),开展选址、用地、勘察、可行性研究、环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研究。

  第六条(年度计划)战略研究局牵头组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资金出资总额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综合部负责提出年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计划建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已落实或来源已明确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需向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提交书面说明。各项目业主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参考。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内未启动的,下一年度战略研究局不再进行审批,财政金融局根据存量资金管理规定收回已安排的项目资金,项目下次实施需重新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内不得实施,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实施计划外项目的,项目业主应向战略研究局提交书面申请,由战略研究局会同财政金融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匡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匡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需报党工委委员会议审定。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同类别项目建设标准提出投资估算,凡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报战略研究局进行立项审批并核准招标方案。估算投资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1000万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战略研究局委托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明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作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限额设计依据。战略研究局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和控制价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公园城市建设局应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第八条(编制阶段要求)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九条(社会评估)建立和规范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十条(初设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报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初设评审,初审通过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其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后报财政金融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财政金融局设立财评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预算)控制价评审及决算工作,并建立相应财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概算调整依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项目概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征迁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和因把关不严在概算中出现重大漏项等主观因素引起工程超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概算调整程序)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概算执行跟踪制度,概算调整应及时按规定报批。项目业主申请概算调整,必须编制调整概算对比表(分类应与批复概算中单位工程一致),并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调整金额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审批机关需重新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概算评审。调整概算金额在已批准概算10%以内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业主须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财政金融局办理审批手续;调整概算金额在已批准概算10%以内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业主须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财政金融局办理审批手续;调整概算金额在已批准概算10%以内但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业主须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再报报党工委委员会议审定,通过后财政金融局办理审批手续。

  财政金融局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核时,其中,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费用调整由区审计部门审核,此类费用可不单独审批,可结合其他费用概算调整时一并审批。经批准的调整概算,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业主在发包前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明确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具备明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时,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受党工委管委会委托可直接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十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包含工程建设前期研究、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运营等全生命周期集约化咨询服务,为项目合理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成本、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预防和规避各种风险提供保障。工程中介服务企业应积极探索转型升级,采取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的方式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使本行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五条(信息化管理)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智慧工地”建设。项目业主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将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相结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实现现场施工进度、实名制考勤、材料调度、重要设备运行和环境指标等信息的在线监控,通过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实现项目重要节点、关键环节、质量安全以及施工成本的有效控制,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项目开工后,项目业主应按月将项目的形象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填报至区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平台。

  第十六条(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按要求编制项目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对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进行全过程控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特别是要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和专业分包的监管,对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发包管理)项目业主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严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招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可以分包的非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实施。总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业主备案,监理单位应加强专业分包工程管理。严禁项目业主干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

  第十八条(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经项目业主同意,依法将非主体结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业主应定期对分包单位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质量管理)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首要责任制,明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阶段质量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及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材料供应单位应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项目业主应履行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强化危大工程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项目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核对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必审制,由财政金融局按相关规定分类实施。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金融局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手续,并加强对财政安排资金的拨款审核,对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或存在明显审核质量缺陷的项目,可要求原审核单位重新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检测。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完成后,应由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达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做好项目统计入库工作,并按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业主须提供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已经统计入库的证明材料。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区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并做好项目档案的登记备份工作。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电子化归档工作。

  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动,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应制定工程变更各项内控制度,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工程招标前,项目业主应会同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和价款调整方法,并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先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再办理工程变更程序。

  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包括签证变更、方案调整等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全部内容,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超合同价200万元以上的;

  2.累计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超合同价500万以上的;

  3.累计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超合同价50%的;

  (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超合同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累计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超合同价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3.累计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超合同价20%的;

  4.单项变更造价超合同价10%且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三)工程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错项、计算错误的情况按一般变更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决策,具体为:

  (一)重大变更由党工委委员会议审定。重大变更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提出申请,报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金融局初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再按程序报党工委委员会议审定。

  (二)较大变更由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较大变更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提出申请,报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金融局初审通过后,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三)一般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般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须如实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登记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材料)项目业主在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重要事项审批表(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需提供,一般变更不需提供);

  (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登记表;

  (三)工程变更联系单;

  (四)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五)工程变更预算书(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六)工程变更资金平衡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利用信用管理网络共享平台对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进行统一管理,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有机结合,形成动态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招标投标、银行信贷发放等活动;同时应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记录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公示机制,提供一站式公众查询和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服务,畅通投诉渠道,引入社会监督。推行“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咨询等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现场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现场监督,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建立,加大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抽查,加强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根据各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实行跟踪督办。

  第三十条(造价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的备案监督和管理,依法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等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战略研究局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视情节轻重通报责任单位、责令项目停工及停止资金拨付等,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以不立项或规避招标为目的拆分项目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项目概算的;

  (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未招标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执行时间)本办法由战略研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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