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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哪些属于“住房特殊解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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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dbxq 发表于 2020-6-15 11: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原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纳入拆迁住房应安置人员范围;2、依法拥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4、因奖励性、政策性或集资建镇等非征地原因进行农转非,且未享受房改房、福利房、住房补贴等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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