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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池镇拆迁对未出生但已经怀孕的人口怎么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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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dbxq 发表于 2020-6-18 09: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调查,根据简府发【2017】26号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只是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再婚三年以上、新增初婚或丧偶再婚配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所享有的权利,经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核认定,且户籍关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组的人员可纳入安置,由于您的丈夫为内蒙古城镇居民,故不能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安置;有关您小孩的安置问题,草池街道拆迁办将会在每年的6月、12月通知婚迁或新生子女拆迁家庭户签订补充安置协议,待您的小孩出生上户后,可将新生儿信息上报村组,等待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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